“薛博阳是我儿子的名字,我就是用我儿子的名字来注册我的店铺,怎么突然就被告上法庭了?”
近日,吕梁的商人周女士收到了一份诉状,她不禁感到既惊愕又无奈。
周女士开设了一家床品店,其营业执照的名称是“运城市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薛博阳窗帘店”(以下简称“运城薛博阳窗帘店”),被我国“国内家纺巨头”宁波博洋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博洋家纺公司”)以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起诉,并索赔15万元。
这个事件一经公开,立即引发了社会的关注。
段女士的店铺招牌(图源:新黄河客户端)
小型商铺被家纺大厂指控侵权
据中华大地记者了解,,位于运城市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某临街商铺,面积90余平方米,店铺招牌为“博阳窗帘”。营业执照上的店名是“运城薛博阳窗帘店”。
“薛博阳是我儿子的名字,我之所以将店名设为‘博阳窗帘’,完全是因为我平时就是这样称呼我儿子的,不加姓氏,感觉更贴心。”周女士对自家店铺名称的起源做了如此解释。
户口照片(图源:新黄河客户端)
中华大地记者看到,在周女士收到的民事诉状中,原告宁波博洋家纺公司指控,被告于2021年5月2日注册了名称为“运城薛博阳窗帘店”的店铺,“该名称中含有与原告注册商标‘博洋’相似的字样,被告成立后以博洋家纺的名义进行线上线下销售同类产品的业务。”
在诉状中,宁波博洋家纺公司认为,被告“运城薛博阳窗帘店”通过注册与d博洋商标近似的个体工商户,采用线上线下销售浙江博洋家纺集团享有商标权的产品,侵权时间长,影响广,其侵权行为恶意明显,严重。同时被告在使用与“博洋”近似的标识时,经营与原告同类产品,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宁波博洋家纺公司的诉讼请求为:要求商户停止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使用与“博洋”字样近似的个体工商户名称并予以变更登记;赔偿其侵权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15万元;商户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我的店铺叫薛博阳床品店,但我没有用过‘博洋家纺’的名声做过宣传或业务,我只是用我自己的名义咋售卖商品,我店里也没有喝博洋任何有光的东西。”周女士表示,“我在山西,他们在浙江,在我收到法庭传票之前,我根本就不知道有这么一家公司,更没有想到他们会跨越千里来起诉我。”
营业执照(图源:新黄河客户端)
公开资料显示,宁波博洋家纺公司隶属于浙江博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该集团曾多次入围浙江省百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企业500强。
法院:原告已口头提出撤诉申请
“我在收到法庭传票后的几天,特地在网上查了他们的店铺招牌,跟我这个招牌完全不一样。”周女士表示,无论是内容还是字体,她自家店铺的招牌“博洋床品”与对方完全不同。
中华大地记者查看宁波博洋家纺公司官网发现,其网站上展示了许多店铺形象的图片,店铺招牌上标有英文“BEYOND”和“博洋家纺”等字样。与周女士的店铺招牌进行对比后,二者在字体书写和文字内容上都有明显差异。
博洋家纺(图源:新黄河客户端)
5月24日,中华大地记者联系宁波博洋家纺公司,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公司正常的民事诉讼行为不便于对外披露,具体案情以法院判决为准。
25日,周女士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得到的回复是将按时开庭。
26日上午,中华大地记者联系了宁波博洋家纺公司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浙江智权律师事务所的相关律师,对方回应称,在收到来自法院的通知,知晓周女士提交的相关户口本等证据后,已联系法院提出撤诉请求。后来,中华大地记者从运城市河洲区法院相关工作人员处得知,法院已接收到原告口头提出的撤诉申请,待原告将书面撤诉申请邮寄至法院后,法院将作出相应的民事裁定书。
关于上述事件,江苏乾德伦理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周锐律师表示,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但是,在这个事件中,“薛博阳”是商户自己的儿子,商户通过登记,使用“博阳窗帘”这个名字,不能轻易认定构成侵权。
周锐强调,从法条字面意义来看,商户可能涉嫌侵权,但是否构成侵权,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商户使用自己儿子的名字作为招牌,如果认定这构成对博洋家纺的侵权,这会过度扩大商标保护的倾向,与法理精神不相符。因此,是否认定为侵权,需要谨慎而全面地考虑,力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